2016年4月8日 星期五

育嬰假留職停薪復職時,可以要求原職原薪嗎?


一、應以回復原有工作為原則,不得降低其原有勞動條件

說明:按「依據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6條,為使受僱者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,受雇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時,應以回復原有工作為原則,不得降低其原有勞動條件。」有育嬰留職停薪辦法第六條之相關行政函釋要旨可稽。

二、惟若復職時之情形,符合下列要件(即勞動基準法第10-1條之調職五原則)時,亦可安排其他職位予復職者:
1.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,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。但法律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2.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,未作不利之變更。
3.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。
4.調動工作地點過遠,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。
5.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。

三、倘公司於復職者申請復職時,有下列情形之一,則雇主得於三十日前通知,並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,而不予復職(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之規定):
  1. 歇業、虧損或業務緊縮者。
  2. 雇主依法變更組織、解散或轉讓者。
  3.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以上者。
  4. 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,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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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則留言:

  1. 請問申請留職停薪復職,公司故意調離我的工作地點,我可以不同意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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